
高某某露天焚燒野草,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被壽光市公安局化龍派出所予以批評教育并訓誡。高某某深刻認識到自己錯誤,書寫了保證書,承諾以后不再露天焚燒野草、垃圾等,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
在此呼吁村民朋友們
請向焚燒秸稈的行為說“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對違法焚燒農作物秸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并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故意焚燒他人農作物秸稈,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規定,以“故意損毀財物”處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2.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對不聽勸阻, 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50條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3.對在秸稈禁燒工作中,不服從管理,毆打、故意傷害、公然侮辱鎮、村干部的,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43條 的規定,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對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規定,以放火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對在秸稈禁燒工作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對在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附近焚燒秸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3條第2 項的規定,以“違反規定使用明火”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
2.對焚燒秸稈導致火災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4條第2項的規定,以“過失引起火災”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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