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期限为几年

关于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期限为几年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期限为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通常设定在自知晓或应知撤销事宜之日起算至满一年为止。
参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所规定,有以下特定情况出现时,撤销权将自动消除:首先,如果当事人自了解或应知撤销事宜之日起经历了一年却并未行使撤销权;
其次,疏忽大意的当事人自知晓或应知撤销事宜之日起在90天内并未行使撤销权;
再者,受到强迫的当事人,自其遭受强迫行为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尚未行使撤销权;
最后,当知晓撤销事项之后,当事人明确地表达出取消撤销权的概念,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表现出不再行使撤销权的决定。
另外,自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的5年内,若当事人并未正式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也将会自行消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此作出详细规定,即有如下四种情况会导致撤销权自行消灭:首先,当事人自知晓或应知撤销事宜之日起经过了一年,且相关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自知晓或应知撤销事宜之日起在90天之内保留撤销权未行使;
其次,当事人虽曾遭受强迫,但在已经结束的强迫行为活动中,经历一年时间仍未为自己争取到撤销权;
再者,当事人在得知撤销事宜之后,明确表达出取消撤销权的概念,或者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现出不再行使撤销权的决策;
最后,自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如当事人在5年内均未行使过撤销权,则撤销权会自行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