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外祖父和外祖母是否拥有对其孙子女的探视权?

通常子女抚养纠纷的维权方式有协商与诉讼两种。父母双方可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抚养协议,包括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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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离婚中,外祖父和外祖母是否拥有对其孙子女的探视权
首先,遵循法律规定,祖父母并未享有直接的探视权益。
接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明确表述,在为婚姻画上句号之后,唯有未亲自履行对子女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方可拥有探视后代的法律赋予的权利。
而若祖父辈欲探望其孙子与孙女的话,必须获得实际监护人为小孩子直接抚养者的许可后方能实现。
当然,如若已经结束婚姻关系的夫妇双方均表示赞同,那么在适宜的环境下,适度探望孙子和外孙自然属于人之常情了。
另一方面,在婚姻破裂之后,那些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论是否亲自承担抚养义务,皆有望见子女的正当权利。
然而,他们另一半却持有不得不担负的协助义务。
关于行使这一探视权力的方式以及实施时间,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达成共识;若是协商未能取得满意成果,最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倘若生父或生母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那么这一行为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禁止。
待终止探望的原因彻底消除以后,探望方将有权重新取得探望资格。